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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余不动产登记将有这些大变化!

2018-01-23 16:53:25  来源:新余房产网  点击()  我要评论(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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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月底前
将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网点试行
不动产登记、房屋交易和税费缴纳
“一窗受理、并行办理”

    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: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楼,办证窗口设在主楼二楼。位于赣西大道1958号,城市绿州小区对面,市逸夫小学往西200米,市内302、304路公交车可抵达。窗口咨询电话:0790—6659044。)

业务办理流程

01.统一收件
   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、市地税局按照不动产登记类型,确定“一窗受理”事项,制作“一窗受理”的统一申请材料清单目录,并在窗口及门户网站公布。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不动产登记、房产交易和地税部门公布的材料清单,一次性收取不动产登记、房屋交易和税费缴纳所需的全部材料进行分发。联合窗口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事项,履行询问、查验、面签等受理程序,并出具受理通知书。取消无法规依据要求提供的受理材料。网签备案合同、预售许可、登记结果等材料,应通过后台传递或信息共享方式获取,申请人不再重复提供。

02.并行办理
    由窗口受理人员把受理材料进行分类,实行内部流转并联审核的方式,市不动产登记中心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和市地税局同步进行审核。审核结果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簿前将房屋交易审核确认、税费缴纳信息传递到不动产登记中心。

03.完成缴费
   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收费发证窗口领取缴费凭证,到银行缴纳不动产登记费。

04.登簿缮证
   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审核,登簿、缮证后,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领证。

05.归档管理
    通过审查并办结的档案材料原件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存档管理。相关交易、税费缴纳材料的复印件提供给房产交易中心和地税部门存档。

新余市不动产登记联合收件清单

一、新建商品房(含经济适用房、拆迁安置房等)转移登记材料清单

(一)不动产登记申请书(经办窗口现场见证签字);
(二)身份证明材料
1.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2.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(申请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的,需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,父母代为未成年子女申请登记的,需提交户口簿)。
(三)权属登记材料
1.房屋所有权证(或商品房确权证明单)原件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,或商品房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原件;

2.涉及产权过户:
(1)房屋查询结果证明材料原件(由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,经预审窗口查档后内部传递)。
(2)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,以及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(购买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交)。
(3)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、以及安置房相关费用缴纳凭证原件(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交)。
3.涉及抵押登记:借款合同原件和抵押合同原件(涉及抵押贷款的,内部传递);
4.拆迁证明原件(拆迁减免税的需提交);
5.契税发票原件或减免税证明材料原件(地税部门办理后内部传递)。
其中:地税部门留存的材料
1.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;享受税收优惠的,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;
2.房屋查询结果证明材料原件;
3.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,或拆迁协议复印件及拆迁证明原件。

二、存量房转移登记材料清单

(一)不动产交易登记申请书(经办窗口现场见证签字);

(二)身份证明材料
1.申请人(买卖双方)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2.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(申请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的,需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,父母代为未成年子女处分不动产的,需提交户口簿)。

(三)权属登记材料
1.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,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;
2.涉及产权过户:
(1)房屋查询结果证明材料原件(由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,经材料预审窗口查档后内部传递);
(2)房屋买卖或赠与合同原件(现场网签,内部传递);
3.涉及抵押登记:借款合同原件和抵押合同原件(贷款办理完毕后提交,借款合同有抵押条款的,无需提交抵押合同);
4.拆迁协议和拆迁证明原件(拆迁减免税的,需提交);
5.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(直系亲属间转让房产征税的,需提交);
6.契税发票原件或减免税证明材料原件(地税部门办理后内部传递)。

其中:(一)房管部门留存的材料
1.不动产交易登记申请书;
2.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;
3.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》复印件;
4.房屋买卖或赠与合同。

(二)地税部门留存的材料
1.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;享受税收优惠的,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;
2.房屋查询结果证明材料原件;
3.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》复印件;
4.房屋买卖或赠与合同原件;
5.拆迁协议及拆迁证明原件(需要提交的,留存);
6.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(需要提交的,留存)。

供稿:市国土资源局王建刚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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